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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标注册如何申请特殊标志

时间:2019年07月04日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六年七月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的登记申请,商标局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特殊标志的申请受理事宜。

(一)特殊标志的申请人:特殊标志的申请人应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申请人有权利对其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委托书一份,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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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和项目:

1、申请人名称、地址,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3、特殊标志种类(文化、体育、科研或其他)及其设计说明;

4、特殊标志名称(须写全称)、申请保护期间(时间不超过四年,保护期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5、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活动名称、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及活动内容:

6、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一栏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7、特殊标志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须将一张黑白图样贴于指定格内;另附5张图样:指定颜色的,送着色图样5张,另附黑白墨稿1张:

8、通过代理人办理的,写明代理人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代理人印章;

9、交纳规费。

(三)己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申请人即成为特殊标志的所有人,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可以许可他人在经核准登记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

(四)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在提交特殊标志申请书的同时,还须提交下列文件:

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

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3、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特殊标志有效期为四年,自登记核准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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