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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存在哪些误区需要避免

时间:2019年07月10日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

(一)事先查询没发现在先冲突商标并不意味着必然能获准注册

对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一方面,从理论上说,商标服务机构提供的查询报告中应该包括查询日前所有已存在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商标服务机构通常会声明所提供的查询报告可能不含查询日前几个月(比如六个月)内申请的部分在先商标信息,也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商标信息。因为商标注册申请自商标局收到之后须经形式审查分卡通过方建立检索手段,此时才能在商标数据库中查询到该商标信息。这一过程通常需要三、四个月甚至半年时间(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商标申请量太大,不能及时进行审查)。这个时间就是所谓的“时间差”。另外,查询日前处于评审状态(比如驳回复审)的商标申请如最终获准初步审定并注册,则享有在先权利,但该部分信息往往不能及时进入商标查询数据库,同样会产生“时间差”问题。“时间差”越短,事先查询的准确率就越高。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时间差”的问题短期内尚不能根本解决,至多能逐步缩短。因此,事先查询没发现在先商标存在并不等于真的不存在在先商标。

另一方面,即使不考虑“时间差”原因导致的事先查询的准确度问题,也不能得出经查询后申请的商标必然能够获准注册的结论。这是因为,事先查询仅仅是对是否存在与所查询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或申请商标的查询,至于所查询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相关规定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事先查询并不能解决。这就是许多经事先查询的商标注册申请未因在先商标权存在被驳回、却因违反《商标法》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相关规定被驳回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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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并不意味着该申请经过了商标局的实质审查,更不意味着该商标能够获准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即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即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即发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只是该申请进入审查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审查程序的终结;收到商标局发给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说明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手续及文件填写方面符合规定,可以继续进入下一步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并不说明商标局已经对该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申请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公告,只有在下一步的实质审查程序中才能决定。许多人对此不甚了解,以为收到了商标局发给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就说明商标局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了审查,就可以当做注册商标来使用了,以至于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其实要了解这一点并不难,只要看一看《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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