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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注册商标与肖像权的关系
时间:2019年07月23日信息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
按《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的明文规定,一副肖象著作,能够一起存有二种权利:当做人身权的肖像权和做为知识产权的著作权。
依《民法通则》第100条規定:“公民的权利享有肖像权,未经许可个人愿意,不可以盈利性为目地,应用公民肖像”。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实施)》第139条作出更加具体化的明文规定:“以盈利性为目地,未经公民同意运用其肖像投放广告、商标、装饰设计橱窗展示等,理应评定为侵犯中国公民肖像权行为”。看得见,以肖象做为商标应用或是注册申请,理应获得肖像权人的愿意,否则,将会组成侵权责任。而肖像权人一般为肖像本人。
依《著作权法》的明文规定,肖像将会组成美术绘画、摄影师、“电子器件时尚摄影”等类型著作,而这种著作的版权,否则另有承诺,一般归创作者所有。《著作权法》规定应用别人著作理应获得著权人的愿意,不然将会组成侵权责任。因而,要将别人肖像做为商标logo使用或是申请注册,应当取得肖像著作权人的同意。
用他人的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注册,既要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又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或者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可能既侵犯他人肖像权,又侵犯他人著作权。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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